第一章 通則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 條至第 7 條】
重點 1: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立法目的
簡易人壽保險之立法目的 (經營簡易壽險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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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件處理規則之法源
a、郵政法第 48 條。
b、擬訂機關:交通部。
c、核定機關: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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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郵政儲金匯兌法」內之業務主管機關仍為「財政部」 (各條文皆是) ,實際上,其「業務已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金管會』) 監督管理」 (仍未修法) ,故若題目出現時,亦請以「金管會」作解。
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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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重點 1: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處罰
此條文係規定「妨礙郵票及代表郵資之其它票券信用者」: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a、郵政認知證 b、國際回信郵票券或 c、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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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郵件補償
※法規概念補充
※補償與賠償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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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郵件遞送
重點 1:郵件之拒絕接收及遞送
(1)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對於郵件不得作為之義務:
a、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
b、不得拒絕郵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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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重點 1:郵件資費訂定之權責單位
(1)須經核定之郵件資費:
下列有「專營權」之郵件資費須由「中華郵政公司」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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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政立法的目的
a、健全郵政發展。
b、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
c、增進公共利益。
重點 2:郵政法之主管機關
(1)郵政法之主管機關:交通部。
(2)郵政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重點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性質
(1)中華郵政公司設立之法源依據:郵政法第 3 條。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國營。
(3)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中華郵政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重點 4:郵政法用詞之意義
用詞 |
定義 |
郵局 |
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
郵政服務人員 |
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
郵件 |
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
郵政資產 |
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
郵政公用物 |
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
郵票 |
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特製郵簡 |
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
郵政認知證 |
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
國際回信郵票券 |
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
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已付訖之符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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