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重點 1:郵件處理規則之法源
a、郵政法第 48 條。
b、擬訂機關:交通部。
c、核定機關:行政院。
重點 2:郵件之意義
(1)郵件之意義: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2)函件的意義:前述郵件的意義中,除包裹以外,統稱「函件」。
(3)歸納言之,郵件可分為二大類,即:函件、包裹。
重點 3:交寄郵件內容之證明
郵局對於郵件內容證明的範圍:
(1)只以「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為限。
(2)其他郵件,郵局則一律不給予「內容證明」。
第二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重點 1:信函
(1)意義: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2)通信性質:寄件人之文件具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之功能」者均屬之。
※註:得書寫通信之郵件:
a、信函 (本條文第 1 項) 。
b、明信片 (規則第 5 條) 。
c、特製郵簡 (規則第 7 條) 。
重點 2:明信片
一、意義: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謂之。
二、紙質: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三、一般人印製 (自製) 明信片之限制:
(1)積極限制:
a、單一長方形紙片,不加封套。
b、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c、不論是橫式或直式,紙質、規格 (尺寸) 須合乎規定。
(2)消極限制: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四、明信片須依「信函」交付郵資之情形:
(1)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
(2)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缺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 (均應裝入封套內交寄) 。
(3)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乎特製郵簡之規定 (即:其得案特製郵簡交寄) 者外,按「信函」交寄。
重點 3:特製郵簡
一、意義:
a、係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
b、係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
c、封面印有郵資符誌。
d、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
e、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f、免另加封套。 (郵政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
二、種類:
a、國內郵簡。
b、國際航空郵簡。
三、國內郵簡夾寄附件交寄之處理方式:
a、劃去「郵簡」字樣。
b、改按信函寄遞。
四、國際航空郵簡夾寄附件交寄之處理方式:
(1)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
a、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
b、改按航空信函寄遞。
(2)無法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
a、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
b、改按水陸郵路寄遞。
五、一般人印製郵簡之限制:
(1)積極限制:
a、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
b、應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
c、應於背面指定位置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2)消極限制:不得印製郵資符誌。
六、一般人印製之郵簡夾寄附件交寄之處理:依 (三)、(四) 之規定辦理。
重點 4:新聞紙或雜誌
(1)刊物得「登記」按中華郵政「新聞紙或雜誌」郵件種類 (按新聞紙或雜誌資費付費) 交寄之要件:
a、須為「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
b、須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c、「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d、新聞紙係指「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
e、雜誌係指「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2)得按「新聞紙或雜誌」郵件種類「交寄」之刊物:
a、得為「登記」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刊物。
b、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並經其同意者。
(3)已登記得按「新聞紙或雜誌」郵件種類交寄之例外:
已登記得按「新聞紙或雜誌」郵件種類交寄之「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註:所謂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係指不得以「新聞紙或雜誌」類郵件交寄,享受低廉的郵資優待。】
重點 5:印刷物
(1)意義:寄件人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屬於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信質之文件。 (按「印刷物」之資費交寄)
(2)印刷物須按「信函」交寄 (即須按「信函」資費交寄) 之情形:
a、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
b、該文字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
重點 6:盲人文件
(1)意義:
a、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b、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者。
(2)得「視同盲人文件」,按盲人文件資費交寄之要件:
a、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
b、「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 (否則即不得按「盲人文件」交付郵資) 。
重點 7:小包
(1)意義:
a、一定重量以下之「小件物品」。
b、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
(2)得按小包交寄之種類:
a、一定重量以下之小件物品。
b、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
重點 8:包裹
物品得作包裹交寄之範圍:
(1)除「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外,凡可郵遞之物品,均得作包裹交寄。反觀之,即下列物品,不得按包裹交寄:
a、禁寄物品。
b、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
(2)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
※註: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得按下列之郵件交寄:
a、信函。
b、印刷物。 (郵件處理規則 11 條)
c、小包。 (郵件處理規則 13 條)
d、包裹。 (郵件處理規則 14 條)
重點 9:包裹無法投遞或寄件人表示拋棄之處理
(1)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2)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重點 10:包裹變賣或銷毀之相關規定
(1)中華郵政公司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或銷毀包裹之要件:
a、包裹於轉運期間內。
b、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者。
c、為寄件人之利益。
(2)中華郵政公司為寄件人之利益,將包裹變賣或銷毀者: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3)中華郵政公司對於郵件應以存證或備查方式處理之情形:變賣或銷毀於轉運期間,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之包裹。
(4)為寄件人之利益將包裹變賣者,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
a、扣除各項費用。
b、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5)包裹於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變質或消滅時之處理順序:
a、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
b、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c、立即變賣,無法變賣者得銷毀之。
d、變賣價款扣除各項費用。
e、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重點 11:電子函件
(1)意義: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謂之。
(2)交寄電子函件之程序:
a、寄件人應先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
b、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
c、由郵局將之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
重點 12:郵件資費之交付
(1)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
(2)大宗交寄之郵件資費得予優待之條件:
a、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
b、寄件人已將所有郵件「依郵遞區號分區捆紮」。
(3)郵件依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重點 13:郵票之使用
(1)郵票及郵資已付之貼用及效用:
a、貼用方式: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
b、失效:貼用時有重疊之現象,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2)郵票及郵資已付貼用不符規定致郵件不為遞送之情形:
a、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者。
b、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已經使用且經洗刷者。
(3)郵資符誌失其效用之情形: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者。
第三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重點 1:航空郵件
郵件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者,謂之。
重點 2:限時郵件
(1)意義: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者,謂之。
(2)構成要件:
a、寄件人須加付限時費。
b、中華郵政須按班限時投遞。
(3)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限時郵件之送達時間:以郵件投入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時間為送達時間。
(4)限時郵件延誤送達退還資費之條件:
a、延誤情形:確有延誤之事實。 (指送達時效未符合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
b、延誤原因:郵局之過失所致。
c、退費依據:郵件封皮。
d、退費標準:退還「報值費」、「保價費」外已付之「全部資費」。
※法規概念補充
限時郵件延誤送達退還資費之退費標準所稱「退還報值費、保價費外已付之『全部資費』」,意即「報值費」或「保價費」不予退還,其他包括普通 (一般) 郵資、限時費、掛號費等,則須全部退還。
重點 3:快遞郵件
(1)意義:寄往國外之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
(2)構成要件:
a、寄件人須加付快遞費。
b、中華郵政須依快遞方式收寄。
c、寄達郵政機構須優先處理。
d、寄達郵政機構須交由專差儘速投遞。
重點 4:快捷郵件
(1)國內快捷意義: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謂之。
(2)構成要件:
a、郵件係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
b、寄件人須加付國內快捷費。
c、中華郵政須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
d、中華郵政須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
(3)國際快捷意義:郵件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謂之。
(4)構成要件:
a、郵件須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
b、郵件須在外國郵政機構指定之郵局間互寄。
c、寄件人須加付國際快捷費。
d、雙方郵政須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
e、郵件須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
(5)快捷郵件延誤送達退還資費之條件:
a、延誤情形:確有延誤之事實。 (指送達時效未符合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
b、延誤原因:郵局之過失所致。
c、退費依據: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
d、退費基準:
國內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百分之百) ,但報值費、保價費除外。
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但保價費除外。
重點 5:掛號函件
(1)意義:函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交寄,並取得執據者,謂之。
(2)構成要件:
a、函件須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
b、寄件人須「加付掛號費」。
c、郵件須向「郵局」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交寄。
d、寄件人須向郵局或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取得執據」。
重點 6:投交收件人親收之郵件
(1)範圍:只以「國際掛號函件」為限。
(2)構成要件:
a、須為「國際掛號函件」。
b、寄件人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
c、郵件封面必須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字樣。
【註:國內交寄之「掛號函件」則無「投交收件人親收」之業務。】
重點 7:報值郵件及保價郵件
一、報值郵件
(1)意義: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分言之:
a、掛號信函,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
b、掛號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包裹」。
(2)構成要件:
a、須為信函或包裹。
b、須經寄件人報明價值。
c、須經寄件人加付報值費。
d、須於國內互寄。
二、保價郵件
(1)意義: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分言之:
a、掛號信函,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
b、掛號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包裹」。
(2)構成保價郵件之要件:
a、須為信函或包裹。
b、須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
c、須經寄件人加付保價費。
d、不限定在國內互寄。
(3)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交寄「金額限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4)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補償限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註:「報值郵件」僅限在國內互寄,並無國際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則國內、外均有此項業務。】
重點 8:代收貨價郵件
(1)意義:寄件人按「報值」或「保價」郵件限額報明內裝文件或物品價格之報值或保價郵件,於加付代收貨價費後,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價」者。
(2)構成要件:
a、須為寄件人按報值或保價郵件限額報明內裝文件或物品價格之報值或保價郵件。
b、須經寄件人加付代收貨價費。
c、郵局須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價。
【註:代收貨價郵件僅限定在「國內」互寄,國際並無代收貨價郵件業務。且「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均得作代收貨價郵件交寄。】
重點 9:廣告回信
(1)意義: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手續費者。
(2)構成廣告回信之要件:須為寄件人所發「未貼郵票」之下列封、片等物件 (即:廣告回信之標的) :
a、回信信封。
b、明信片。
c、徵詢函回答表件。
d、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
e、刊在報章雜誌之貼紙。
(3)須經回信人寄回。
(4)須由「寄件人」代回信人交付郵資。
(5)寄件人須按件寄付手續費。
重點 10:存證信函
(1)意義: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
(2)構成存證信函之要件:
a、須為掛號信函。
b、須經寄件人加付「存證相關資費」。相關資費包括:普通資費特別處理費、回執費、存證費。
c、寄件人須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
d、寄件人須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作證據。
(3)存證信函交寄之郵件類別:「附回執」之各類掛號信函 (如限時、報值、保價) 均可交寄存證信函。
(4)存證信函之保存年限:由郵局保存「三年」。
(5)存證信函期滿處理方式:「期滿後」,由郵局銷燬之。
第四章 郵件之交寄
重點 1:郵件交寄之處所
郵件交寄之處所有下列三者:
a、郵局。
b、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
c、中華郵政公司收受郵件專用器具。
重點 2:附回執掛號郵件
(1)意義: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2)交寄要件:
a、須為掛號郵件 (亦即使用回執之郵件,以各類掛號郵件為限) 。
b、寄件人須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
c、寄件人須依填附郵局所製備之回執。
d、郵局須於郵件郵遞時請收件人「簽章」。
e、郵局須於郵件郵遞後將回執退還寄件人,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3)回執之作用:作為郵件收件人收受掛號郵件之憑據。
(4)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重點 3:禁寄物品
茲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之規定,將禁寄物品分為 11 類,整理如下。
一、禁寄物品可分為二類:
(1)絕對禁止交寄 (即:絕對不得交寄,沒有任何例外) :
a、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b、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礙郵件處理者。
c、放射性物品。
d、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2)相對禁止交寄 (即:在符合某種條件下,可以交寄) :
a、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b、活生動物。
c、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
d、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e、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f、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二、相對禁止交寄之要件 (即:在符合某種條件下,可以交寄) :
(1)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a、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
b、內裝易壞生物學物料。
c、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
(2)活生動物:
a、蜜蜂。
b、蠶。
c、水蛭。
d、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
e、立案機構互寄為消除害蟲之蟲類。
f、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
(3)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
國內互寄:
a、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
b、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者。
c、應作保價或報值包裹交寄。
寄往國外:
a、供醫藥或科學之用。
b、經寄達國准許。
c、應作保價包裹交寄。
(4)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a、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
b、應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
(5)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a、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
b、應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
(6)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a、經政府特許發行者。
b、未經特許發行而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按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作為訴訟證據之用者。
※法規概念補充
禁寄物品之規定,確實最難記憶,故特別再為考生綜合整理其要點如下:
(1)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得例外交寄之禁寄物品種類:
a、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
b、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c、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d、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e、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2)例外交寄之禁寄物品,應作「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者:
a、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b、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c、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重點 4:郵局收寄後發現禁寄物品之處理方式
(1)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a、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
b、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2)封口用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a、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
b、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3)活生動物:
a、退還寄件人。
b、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4)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5)放射性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6)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7)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8)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9)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10)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11)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者外,退還寄件人。
重點 5:信函之拆驗
(1)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之情況:
a、認該信函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
b、認該信函內裝有「錢幣」。
c、認該信函內「夾寄他人郵件」。
(2)寄件人或收件人拒絕拆驗時,郵局之處理:郵局得不予收寄或投遞。
(3)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時,郵局之限制行為:郵局人員不得查閱該信函之內容。
重點 6:郵局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之要件
(1)郵局得「因郵件關係」向寄件人請求賠償之條件:
a、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
b、郵件因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
(2)寄件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之規定:前述之郵件,雖經郵局予以收寄,寄件人仍不能免除其賠償之責任。
重點 7:貴重物品之交寄
貴重物品之交寄須為「法令所許可」之種類:
a、法定紙幣。
b、硬幣。
c、金銀條塊。
d、金銀器具。
f、寶石珍飾。
第四章 郵件之交寄
重點 1:郵件運送之途徑
(1)按寄件人所付之資費,由下列三種「郵路」運遞:
a、路陸郵路。
b、水陸郵路。
c、航空郵路。
(2)航空郵件收寄後,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之處理方式:
a、須為「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之原因,始得依此所列方式處理。
b、郵局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
c、寄件人所付之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重點 2:郵件投遞區域
郵件投遞區域之分類:
a、按址投遞區域。
b、不按址投遞區域。
※法規概念補充
(1)郵件投遞區域劃定之核定機關:行政院 (因郵件處理規則係由行政院核定) 。
(2)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方式:係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 (郵件處理規則第 49 條第 2 項) 。
重點 3:報值、保價、代收貨價及印刷物等郵件之投遞方式
(1)郵局應按址投遞之規定: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
(2)郵件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之條件:
a、報值、保價及代收貨價「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者。
b、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
(3)應繳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郵件之遞交:於繳清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後,始予遞交。
重點 4:郵件寄交船舶或其船員、軍艦之投遞方式
(1)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
a、向該船舶遞交。
b、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
(2)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
(3)寄交停泊港埠「外國軍艦」之郵件:
a、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
b、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向下列處所遞交:使領館、領館所指定之地址。
重點 5:機關或機構或其分支機關或機構郵件之投地方式
(1)以機關或機構為「收件地址」遞交郵件之情況:
a、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關為收件人者。
b、郵件以上述處所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者。
c、郵件寄由上述處所或上述人員轉交者。
(2)寄交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的郵件得交與其本機關或總機構之情況:該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者。
(3)以機關或機構為「收件地址」遞交郵件時之簽收人員:
a、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
b、機關或機構內之郵件收發處。
(4)郵件以機關或機構為「收件地址」時,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之處理方式: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重點 6:掛號郵件之簽收人或收領處所
一般情況下,掛號郵件之簽收人或收領處所:
a、收件人。
b、代收人。
c、代理人。
d、同居家屬。
e、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
f、收件地址之管理服務人員。
g、收件地址之郵件收發處。
重點 7:不按址投遞之地區
(1)郵件得不按址投遞之地區:
a、深山。
b、孤島。
c、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d、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e、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之特殊區域。
(2)不按址投遞郵件之投遞方式訂定機構: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
重點 8:郵件招領之原因及期限規定
(1)「掛號郵件」由指定郵局招領之情況:
a、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
b、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
(2)掛號郵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3)掛號郵件招領屆期未領之處理:退回寄件人。
(4)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掛號郵件,無法依郵政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投遞者,依上述 (1) (2) (3) 之程序處理。
(5)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收件人的領取方式:
a、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
b、郵局認為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重點 9:包裹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之情形
包裹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之情形:
a、破損須當面開驗。
b、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c、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d、應交付其他費用。
e、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重點 10:郵局得委託他人代為遞送郵件之對象
(1)得接受委託遞送郵件之客體:
a、自然人。
b、法人。
c、郵政代辦所。
(2)得接受委託遞送郵件之自然人:
a、須年滿二十歲。
b、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
c、身心健康。
(3)得接受委託遞送郵件之法人的行業:
a、人力派遣業。
b、汽車貨運業。
c、汽車路線貨運業。
d、航空貨運承攬業。
(4)得接受委託遞送郵件之郵政代辦所:
a、經理人限制:經理人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b、場所限制: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重點 11:郵件之改投或改寄
(1)郵件改投:
a、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
b、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
c、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
(2)郵件改寄:
a、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
b、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
c、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
重點 12:欠資郵件及其處理方式
(1)意義:係指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
(2)應收取之費用:
a、欠資費。
b、欠資手續費。
(3)欠資費及欠資手續費之收取對象:
a、向收件人收取為原則。
b、向寄件人收取為例外。 (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4)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之處理方式:該郵件不予投遞。
(5)欠資郵件向寄件人收取欠資費及欠資手續費之情形:
a、收件人拒付。
b、因郵件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
(6)欠資郵件寄件人拒付欠資費及欠資手續費時之處理方式: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7)欠資信函、明信片之再投遞:「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向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重點 13:無法投遞郵件之意義及其處理方式
(1)無法投遞郵件之意義:
a、無法投交收件人之郵件。
b、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
(2)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的處理方式:
新聞紙、雜誌以外之國內非掛號函件:
a、退還寄件人。
b、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c、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依其規定處理。 (此為例外之處理方式)
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
a、退回原寄郵局。
b、由原寄郵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
c、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3)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的處理方式:
一般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其他國際函件:下列者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a、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
b、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
(4)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的處理方式: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無註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重點 14:已遞交不得交由郵局退回之郵件
已遞交不得交由郵局退回之郵件的種類:
a、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b、報值或保價信函。
c、包裹。
重點 15:無著郵件之意義及其處理
(1)無著郵件之意義:
須屬下列二種郵件之一:
a、無法投遞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
b、「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
須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
(2)「視為無著郵件」 (準無著郵件) 之意義:
a、寄件人聲明拋棄之郵件。
b、寄件人聲明無法投遞免退回之郵件。
(3)無著郵件之處理程序:
a、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
b、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c、無法退還者,予以銷燬:變賣或待領。
(4)無著郵件無法退還之處理方式: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
a、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
b、內裝文件或物品之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
a、自郵件交寄日起三年內待領。
b、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c、內裝文件或物品之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滅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5)無著郵件經拆閱,獲知寄件人地址而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時,應收取之費用: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第六章 郵件之查詢及補償
重點 1:郵件查詢期限及超逾查詢期限之效果
(1)郵件之查詢期限:
a、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
b、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2)郵件查詢超逾期限之效果:
a、郵局得不予查詢。
b、郵局得不負補償責任。
重點 2:郵局遞交郵件責任之完成
中華郵政公司履行郵件投遞義務之責任完成的要件: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中華郵政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者,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告完成。
※法規概念補充
所稱「法律與法規命令」係指依下列三者之規定:
a、郵政法。
b、郵件處理規則。
c、郵務營業規章。
重點 3:郵件請求補償之條件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重點 4:郵件補償金儘速支付之情況
(1)郵件應儘速支付補償金之情況:
a、郵件業經查詢。
b、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之情事。
c、依法應予補償者。
(2)郵件應支付補償金之期限: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3)郵件得為先行補償之要件:
a、須為國際郵件。
b、須符合郵政法規郵件補償之要件。 (如郵政法第 29 條及重點 4 之規定)
c、須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
d、須寄件人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者。
(4)須向郵局提出先行補償之申請。
重點 5:郵件補償金額之計算
一、函件補償金之計算:
(1)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
(2)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SDR) 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3)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4)報值或保價郵件:
a、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所報或所保價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
b、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5)補償之例外情形:寄件人自願放棄前述 (4 種郵件) 之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二、其他補償金額之計算:
(1)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
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a、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
b、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c、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台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a、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
b、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c、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台幣八百六十五元。
(2)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SDR) ,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3)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重點 6:郵件資費之退還
(1)國際掛號函件、國際包裹及國際保價郵件:
a、係「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始予退還資費。
b、退還保價費以外之各項資費。
(2)保價郵件、報值包裹或掛號包裹:
a、因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
b、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3)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a、應予補償者。
b、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重點 7: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取得之權利
(1)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
(2)取得之權利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重點 8:間接損失不予補償之規定
郵件補償之特別限制:
a、限額補償。
b、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第七章 附則
重點 1:郵件特別處理費及手續費訂定之權責機構
郵件處理規則所定郵件之特別處理費及各種手續費之訂定權責單位:中華郵政公司。
重點 2:郵件處理規則之施行 (生效) 日期
郵件處理規則之施行日期:中華民國 92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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