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重點 1:郵件資費訂定之權責單位
(1)須經核定之郵件資費:
下列有「專營權」之郵件資費須由「中華郵政公司」擬定:
a、信函。
b、明信片。
c、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
上項資費須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之「主管機關 (交通部) 」核定後,始得實施。
(2)中華郵政公司有權「自行核定」之郵件資費及相關費用:
a、專營權以外郵件之資費 (例如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包裹等資費) 。
b、郵件之特別處理費 (例如限時費、掛號費、快捷費等) 。
c、各種手續費 (例如欠資手續費) 。
※法規概念補充
壹、資費制度
a、均一資費制度:不問寄遞距離之遠近,在一定重量以內之郵件,收取同一郵資。
b、遞進資費制度:視遞送距離遠近及郵件重量,訂定若干級距,分別計算郵資,對於遠者、重者,收取較多郵資。
c、地帶資費制度:此為遞進資費制度之變相制度,即每隔一定距離,增收一定資費。
貳、資費費率訂定方式 (主義)
a、法定費率:又稱為「資費法定主義」。係指以法律明定各類郵件費率 (例如我國郵政費率須經由交通部層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通過) 。
b、核定費率:又稱為「資費授權主義」。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費率。但費率之訂定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施行者。
c、自定費率:又稱為「資費自由主義」。係以法律明定郵政事業自定費率,亦即由業者自行訂定者。
d、資費準則主義:係指以法律規定郵政資費訂定之原則,郵政依此原則訂定其費率。
e、協定費率:費率涉及他國者,係由兩國或兩國以上之間透過協議後決定之費率。
重點 2:郵票及具有交付郵資證明票證之發行
(1)具有郵票發行權之單位 (郵政法第 4、16 條) :中華郵政公司。
(2)類似郵票之票證發行、製作限制 (郵政法第 15 條) :
a、限制主體: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
b、限制行為: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重點 3:郵費交付及其符誌之擬核
(1)郵費交付方式:郵費交付方式以下列四種方式表示之。
a、郵票 b、明信片 c、特製郵簡 d、以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證明。
(2)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之「發行程序」:
a、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
b、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
c、經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重點 4:郵票之廢止及換新規定
(1)郵票廢止核定權:
a、廢止機關:中華郵政公司。
b、核定機關:主管機關 (交通部) 。
(2)中華郵政公司廢止郵票之程序:
a、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b、應於一個月前公告。
c、停止該郵票售賣。
d、廢止郵票。
(3)民眾持有廢止郵票之處理方式: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註:上項「廢止程序」須依「順序」記憶,不可以顛倒。】
※法規概念補充
廢止郵票之意義:郵政公司對行用已久之普通郵票或失去紀念意義之紀念郵票,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郵票經依法廢止後,即失去預付郵資之效力,凡貼用該項郵票交寄之郵件,視為資費未經預付。
重點 5:污損郵票失其效用之規定
下列三種中華郵政票品因污損而失其效用:
a、郵票。
b、付價格花紋之「明信片」。
c、付價格花紋之「特製郵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