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郵件遞送

重點 1:郵件之拒絕接收及遞送

(1)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對於郵件不得作為之義務:

a、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
b、不得拒絕郵件之遞送。

(2)中華郵政公司對於郵件應有之作為義務:

a、接受郵件。
b、遞送郵件。

※法規概念補充

中華郵政公司例外得拒絕接受及遞送郵件之情形 (郵政法第 19 條但書規定) :

(1)依法規得拒絕接受及遞送者:

a、郵政法第 20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得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迄之證明。寄件人若拒絕拆驗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b、郵件處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拆驗時,不得查閱信函內容。

(2)郵件係禁寄物品者 (請參閱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禁寄物品之規定) 。
(3)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

重點 2:包裹郵件得拆驗之規定

(1)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得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迄之證明之情形:

a、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
b、認其內裝之物違反郵政法規。

(2)寄件人若拒絕拆驗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重點 3:中華郵政公司得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場所之規定

(1)中華郵政公司得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之處所: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
(2)中華郵政公司於法律規定之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收取郵件,應得何人同意:所有權人、管理人、管理委員會。

重點 4:郵件按址或不按址投遞及退還之規定

(1)按址投遞之原則:各類郵件,應按郵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
(2)按址投遞之例外:郵件得「例外」不按址投遞之情形 (郵政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

a、郵政法第 24 條規定之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
b、依郵政法第 48 條所定之「郵件處理規則」中有關「改投」、「改寄」之郵件。
c、郵件處理規則第 49 條有關「不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

(3)郵件無法投遞時之處理程序:(郵政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a、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
b、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c、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 (一個月) 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 (指定郵局) 處分之。

※法規概念補充

各國郵件投遞方式:

(1)認地主義:僅依照郵件封面所書收件之地址投遞郵件,即生投遞效力,無須投交收件人本人。亦即只問所投地址有無錯誤,不問其為本人與否 (郵政法第 22 條之規定即是) ,此其立法精神乃重在郵件投遞之迅速。

(2)認人主義:須依照郵件封面所書之收件人投遞郵件,否則郵務人員應負誤投郵件疏失責任;故只要得悉郵件收件人,不問其封面所書郵件地址為何,將郵件直接投交該收件人,即生投遞效力。

(3)折衷主義:郵件投遞兼採認地主義及認人主義,以認地為原則,認人為例外,對於非掛號之平常郵件採認地主義,對於掛號處理之特種郵件,則採認地兼認人主義。

重點 5: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之投遞方式及發生爭議之處理

(1)擇一投遞: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 (依此規定,乃採機會認人主義,旨在定紛止爭,以謀郵件投遞之迅速與安全)

(2)候決投遞:依郵政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郵件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情形 (要件) :

a、收件人有二人以上之郵件。
b、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
c、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

重點 6: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投遞方式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投遞方式 (依序的投遞原則) :

(1)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2)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3)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依「郵件處理規則」之招領規定辦理。

重點 7:確認收件人真偽得請出示必要證明之規定

(1)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的處理方式:中華郵政公司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2)中華郵政公司在何種情形下,得對何人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重點 8:運送業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責任及費用訂定

(1)負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的運送業者:以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等為運送之業者。
(2)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對中華郵政負有何種責任 (負有何作為義務) :

a、負有輔助載運郵件之責。
b、負有輔助載運郵件處理人員之責。

(3)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其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費用計算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重點 9:郵政服務人員有優先通行權之規定

(1)郵政服務人員在何種情形下,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始有優先通行權:遞送郵件、遞送郵政公用物。
(2)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有優先通行權之處所: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

重點 10:郵件業務監理業務之執行

(1)侵犯專營權之處置方式:

主管機關 (指交通部) 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對於違反本法者,實施何種公權力:

a、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
b、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2)當主管機關 (指交通部) 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相關人員: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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