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重點 1:郵件資費訂定之權責單位

(1)須經核定之郵件資費:

下列有「專營權」之郵件資費須由「中華郵政公司」擬定:

a、信函。

b、明信片。

c、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

 上項資費須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之「主管機關 (交通部) 」核定後,始得實施。

(2)中華郵政公司有權「自行核定」之郵件資費及相關費用:

a、專營權以外郵件之資費 (例如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包裹等資費) 。

b、郵件之特別處理費 (例如限時費、掛號費、快捷費等) 。

c、各種手續費 (例如欠資手續費) 。

※法規概念補充 

壹、資費制度

a、均一資費制度:不問寄遞距離之遠近,在一定重量以內之郵件,收取同一郵資。

b、遞進資費制度:視遞送距離遠近及郵件重量,訂定若干級距,分別計算郵資,對於遠者、重者,收取較多郵資。

c、地帶資費制度:此為遞進資費制度之變相制度,即每隔一定距離,增收一定資費。

貳、資費費率訂定方式 (主義)

a、法定費率:又稱為「資費法定主義」。係指以法律明定各類郵件費率 (例如我國郵政費率須經由交通部層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通過) 。

b、核定費率:又稱為「資費授權主義」。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費率。但費率之訂定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施行者。

c、自定費率:又稱為「資費自由主義」。係以法律明定郵政事業自定費率,亦即由業者自行訂定者。

d、資費準則主義:係指以法律規定郵政資費訂定之原則,郵政依此原則訂定其費率。

e、協定費率:費率涉及他國者,係由兩國或兩國以上之間透過協議後決定之費率。

重點 2:郵票及具有交付郵資證明票證之發行

(1)具有郵票發行權之單位 (郵政法第 4、16 條) :中華郵政公司。

(2)類似郵票之票證發行、製作限制 (郵政法第 15 條) :

a、限制主體: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

b、限制行為: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重點 3:郵費交付及其符誌之擬核

(1)郵費交付方式:郵費交付方式以下列四種方式表示之。

a、郵票   b、明信片   c、特製郵簡   d、以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證明。

(2)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之「發行程序」:

a、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

b、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

c、經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重點 4:郵票之廢止及換新規定

(1)郵票廢止核定權:

a、廢止機關:中華郵政公司。

b、核定機關:主管機關 (交通部) 。

(2)中華郵政公司廢止郵票之程序:

a、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b、應於一個月前公告。

c、停止該郵票售賣。

d、廢止郵票。

(3)民眾持有廢止郵票之處理方式: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註:上項「廢止程序」須依「順序」記憶,不可以顛倒。】

※法規概念補充

廢止郵票之意義:郵政公司對行用已久之普通郵票或失去紀念意義之紀念郵票,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郵票經依法廢止後,即失去預付郵資之效力,凡貼用該項郵票交寄之郵件,視為資費未經預付。

重點 5:污損郵票失其效用之規定

下列三種中華郵政票品因污損而失其效用:

a、郵票。

b、付價格花紋之「明信片」。

c、付價格花紋之「特製郵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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